福建省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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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宪法》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福建省的一份宪法文件,于1925年1月13日由福建省议会通过,但因当时的掌权者反对而未实行。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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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2月14日,在内部政局极不稳定、外有军阀施压的困局之下,福建省议会通电宣布启动省宪起草工作,正式揭开福建省宪运动的序幕。

当日,福建省议会召开临时会议,着手讨论省宪的制定事宜,陆续通过《福建省制宪规程》《福建省制宪筹备处条例》《福建省宪法起草员选举法》以及《福建省议会省宪审查员选举法》。福建省议会依照相关规定选出17名筹备员,组成制宪筹备处,任命萨镇冰为处长,郑丰稔与雷寿彭为副处长。

根据《制宪规程》,福建省议会又选举产生起草员9人、审查员15人,全面承担起福建省宪的起草与审查工作。

1923年8月15日,起草员会议召开,推举王孝泉为委员长。此后,起草员共召开22次大会,完成《福建省宪法》及其施行法草案的拟定。

1924年7月16日,省宪审查员会议举行,由施荫棠任审查长,李育民、陈延香任副审查长,随后共召开13次大会。审查程序完成后,制宪筹备处依法将草案分送各县,交由公民投票复决。据筹备处公布的结果,当年年底共有56个县函文表示认可,复决手续正式完成。

1925年1月13日,福建省议会召集各界召开大会,正式公布《福建省宪法》和《福建省宪法施行法》。

然而,仅过半月,1月30日,由段祺瑞担任临时执政的临时执政府发电回应:“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随即,福建军务督办周荫人和福建省长萨镇冰联名宣布:“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至此,福建省宪运动宣告失败,福建省议会也于1926年被解散[1][2][3][4]

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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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宪法》作为福建省的根本大法,仿照联邦制的法理架构,以“宪法”之名正式制定。全文分18章,共计207条。《福建省宪法施行法》与《福建省宪法》同时公布,是宪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也使《福建省宪法》更加完善与完整[1]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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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刘沧海认为,《福建省宪法》的结构展现出制宪者较高的立宪水平。其序言简洁明了,既阐明了制定宪法的宗旨,又充分契合作为省级宪法的地位与价值。在整体编排上,第一章为总纲,明确福建省为中华民国的一个自治省,省的自治权属于全体省民。将省的地位及自治权的归属置于开篇,意在突出省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第二章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省的各项权力,紧接总纲之后,充分反映了本宪法强调确立省权的基本立场。第三章至第五章规定了省民的权利义务以及生计、教育等内容,将这些基本人权相关条文置于宪法前段,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这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尤为难能可贵。然而,此类条文置于省权之后,又反映出制宪者的基本判断:只有在省权获得确认、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前提下,省民的各项权利与基本生活条件才有实现的可能。若省权不稳,权利保障亦无从谈起。第六、七章分别对省议会和省务院作出规定,并将省议会置于省务院之前,体现了“议会至上”的理念,即政府权力源自议会,并须对其负责。第八章至第十三章详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及监察、审计、考试等专门机关的职能,呈现出明确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安排,展现了制宪者对宪政原理的深刻理解和较高的技术水准。第十四至第十六章则涉及省以下地方自治组织的规范,而第十七、十八章分别对宪法的修正、解释及附则作出安排。将这些内容置于最后,尤其将宪法修正与解释单独成章,体现出制宪者在制度设计上的严谨与周全[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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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刘沧海. 《福建省宪法》之文本分析.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1). 
  2. ^ 王建学. 《福建省宪法》的死亡与再生.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7, (2). 
  3. ^ 王孝泉. 福建省宪法之今昔观.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7, (2). 
  4. ^ 陈应珍. 福建省宪研究 (博士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