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 此條目內容疑欠准确,有待查證。 (2018年9月14日)請在讨论页討論問題所在及加以改善,若此條目仍有爭議及准确度欠佳,會被提出存廢討論。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8年9月14日)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由江西議會議員盧建侯於1922年3月在第三屆江西議會上提出。《條例案》建議江西從內部的地方自治先做起,先行縣長民選,縣以下分市鄉一級為自治區域,縣市鄉設大會為公決機關,市鄉設公斷處為法庭之外的調處所,經費均來自地方稅收。該條例案還附有《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查论编 联省自治运动地方自治 直隶 山西 东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闽南 江西 山东 河南宛西 湖北 湖南 独立派 广东 独立派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广西 地方机构 贛民自治促進會 蘇社 地方法律 江西 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 江西省臨時約法 湖南省宪法 福建省宪法 相关人物 张东荪 丁佛言 章士钊 潘力山 熊希龄 陈独秀 李剑农 陈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