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国学生保护法案

1992 年中国学生保护法案
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
第10屆美国国会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adjustment of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certain nationa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less conditions permit their return in safety to that foreign state.
引稱102-404(公法)
106 Stat. 1969(法律总汇
訂立機關参议院
簽署人乔治·赫伯特·沃克·布什
簽署日期1992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9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8 U.S.C.: Aliens and Nationality
修訂章節美國法典第8编英语Title 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之II章 § 1255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S. 1216
提交者斯雷德·戈登华盛顿州共和党
提交日期1991年6月4日
相關委員會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
簡要
  • 参议院通过:1992年5月21日(口头表决通过)
  • 众议院通过:1992年8月10日(口头表决同意)(经修订)
  • 参议院同意通过众议院修正案:1992年9月23日(口头表决同意)
缩写(通俗)CSPA
俗称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
立法歷程

1992 年中国学生保护法案(英語: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简称“CSPA”),全称除非情况允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安全归国否则对其提供就《移民与国籍法》现行状况修正调整法案,是一项由时任美国联邦众议员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人南希·佩洛西提出的、旨在给予所有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之间任意一天在美国境内,1990年4月11日之后在美国持续居住,且1990年4月11日至法案通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不超过90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永久居留权的法案。[1]

这项法案獲跨黨派壓倒性的通过,还使得时任美国总统乔治·H·W·布什于1990年签署的第12711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暂时禁止将中国国民驱逐出境”成为永久性条款。

本法案中规定,给予中国国民的永久居留权名额如超出当年规定限额,将从次年的移民名额空间中减去相应数量。制定该法案的目标是为了使流亡海外的中国学生在六四天安门事件之后免遭政治迫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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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Legislation from 1981-1996 (PDF).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2014-01-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2-0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