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敏法規 西敏法規(英語:Statute of Westminster)可以指: 《1275年西敏法規(英语: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即《第一項西敏法規》,將英格蘭原有法例編集為51章 《1285年西敏法規(英语: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85)》,即《第二項西敏法規》 《封地買賣法規(英语:Quia Emptores)》,即《第三項西敏法規》,1290年的法規 《1327年西敏法規(英语:Statute of Westminster 1327)》 《1472年西敏法規(英语:Statute of Westminster 1472)》 《1931年西敏法規》,確立了大英帝國各自治領與聯合王國之間的平等關係 这是一个消歧义页,羅列了有相同或相近的标题,但內容不同的条目。如果您是通过某條目的内部链接而转到本页,希望您能協助修正该處的内部链接,將它指向正确的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