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 此條目可参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2023年3月10日)若您熟悉来源语言和主题,请协助参考外语维基百科扩充条目。请勿直接提交机械翻译,也不要翻译不可靠、低品质内容。依版权协议,译文需在编辑摘要注明来源,或于讨论页顶部标记{{Translated page}}标签。 自然公正(英語:natural justice)是指任何权利要对当事人作出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本人的意见。这是西方古老的司法原则[1],此原则可以用来防止歧视。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可能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任何偏见,则这个人不应参与决策。 參見[编辑] 法治 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参考资料[编辑] ^ 蔡定剑. 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01: 111. ISBN 978-7-5097-1197-2. 这是一篇與政治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