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行政類內政部部移民目目
立法院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0日
主體法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訂英语Amendment法例
2019年4月10日(第13次)
簡要
重要記事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1號令、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1條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7號令發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布、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參考資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