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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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內政部部移民目目 | |
立法院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主體法例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
修訂法例 | |
2019年4月10日(第13次) | |
簡要 | |
重要記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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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程 | |
修訂後文本 | |
狀態:已施行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布、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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