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代理人登记法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
第75屆美国国会
要求登记某些受雇于在美国传播、宣传和其他目的的机构的人员的法案。
引稱美國聯邦公法第75–583號(公法)
52 Stat. 631(法律总汇
訂立機關眾議院
簽署人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
簽署日期1938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38年9月6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22卷:外國事務與交流英语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22编英语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1之II章 § 611 et seq.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H.R. 1591
提交者约翰·威廉·麦科马克D-MA
提交日期1937年7月28日
相關委員會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
簡要
  • 众议院通过:1937年8月2日(通过)
  • 參議院通过:1938年5月18日(通过)
  • 協商委员会報告:1938年5月23日
    • 参议院同意通过:1938年5月27日(同意)
    • 众议院同意通过:1938年6月2日(同意)
其他簡稱1938年外国主要注册法
缩写(通俗)FARA
俗称1938年外国宣传人员登记法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英語: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是1938年通过的一项美国法律,要求以“政治或准政治身份”代表外国利益的代理人公布其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相关活动和资金信息。该法的目的是协助“美国政府和美国人民对相关人物的言论和活动进行评估”。美国司法部下属机构负责执行该法[1]。2007年,美國司法部报告称,有代表100多个国家的1700个游说人员对美国国会美国联邦政府进行活动[2]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英文报纸《中国日报》在美國司法部进行了外国代理人登记[3]。2017年,美国司法部要求今日俄罗斯俄罗斯卫星网注册为外国代理人。2018年,美国司法部要求新华社中国环球电视网注册为外国代理人。[4]印度學者艾倫·希拉瓦斯特瓦(Arun Shivrastva)等人合著的《NGO與顏色革命》(Helping or Hurting)書中,俄羅斯政治評論家德米特里·拜奇(Dmitry Babich)說,美國曾經依據FARA規定解散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美辦公室、清查支持愛爾蘭共和軍北愛爾蘭援助委員會(Irish Northern Aid Committee;NORAID)[5]

其他已登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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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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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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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ustice,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Unit (FARA). www.fara.gov. [2019-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09). 
  2. ^ Alex Knott, Foreign Lobbying Database Up and Running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May 30, 2007.
  3. ^ 许宁. 中国在美媒体若贴上“代理人”标签影响如何?. 美国之音. 2017年11月18日 [2019-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30). 
  4. ^ 新华社在美成“外国代理人” 中美之争延伸. BBC中文網. 2018-09-19 [2019-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0). 
  5. ^ 張宗坤. NGO:好人做善事,會不會犯錯? 讀《NGO與顏色革命》. 苦勞網. 2017-12-16 [2019-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6. ^ Exhibit A to Registration Statement Pursuant to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of 1938, as amended (PDF). 美國司法部. [2021-08-2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8-25) (英语). 
  7. ^ 美司法部將《星島日報》美國版指定為“外國代理人”. RFI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21-08-25 [2021-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6)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