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人口

上海的城镇人口

2006年3月10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对“城镇”和“乡村”进行了新的划分。规定城镇是指在中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1.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 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1.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 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3.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以上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