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鹽業史

海南洋浦古盐田的晒盐池

中國鹽業歷史非常悠久。考盐之名最早见諸於《尚书·禹贡》:“海岱惟青州,厥贡盐……”。许慎说文解字》释盐曰:“卤咸也。从卤,监声。古者,宿沙初作煮海盐。”先秦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体制下,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盐是较少的能长期维持丰厚利润的商品。盐税西汉起就成为历代政府财税中的最为重要税种。食盐由政府专卖的制度一直维持到2014年。

上古時代[编辑]

彭大翼《山堂肆考》羽集二卷“煮海”條云:“宿沙氏始以海水煮乳煎成鹽,其色有青、紅、白、黑、紫五樣。”

郭正忠著《中國鹽業史》稱:“中國古代鹽業史的開端,可以追溯到『夙(宿)沙氏[1]初煮海鹽』的遙遠年代。”

周朝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春秋时期,管仲齐国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使盐利“百倍归于上”,[2]“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3]秦朝汉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贩卖食盐。

漢朝[编辑]

西漢的漢昭帝在始元六年(前81年)期間召開「鹽鐵會議」,以賢良文學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為另一方,以鹽鐵專營、酒類專賣和平準均輸等經濟政策,展開辯論。這是《鹽鐵論》一書的由來。

吳王劉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從揚州城東北處,東通海陵倉(泰州),開了一條運河,稱之邗溝,後稱通揚運河,便利運鹽,開啟揚州鹽業之先河,揚州鹽業此後在歷代可謂延綿不絕,成為歷代朝廷的賦稅大戶。

隋唐[编辑]

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開放鹽池、鹽井之禁令,採取與百姓共之的辦法,免於徵稅,至唐開元時期的130年間,為中國食鹽無稅時期。開元初年,開始有榷鹽收稅,但各地鹽法並不統一。安史之亂后,唐王朝財政陷入困境,實施“榷鹽法”,由官府壟斷食鹽價格,鹽利收入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唐末藩鎮割據,鹽井、鹽池為藩鎮所有,鹽利被藩鎮持留。

唐后期私盐屢禁不能絕,贩私鹽者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4]其中規模最大的即為黃巢之亂

宋朝[编辑]

宋代的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設立鹽鐵使主管鹽政。

宋朝出現大規模的私鹽運販,西夏边境一带的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5]還有亡命之徒攜帶武器,敢於抗拒官軍的追捕,“力势既盛,遂至行劫”[6],南宋初年,浙江温州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7]

元朝[编辑]

《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

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以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至正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8]

明朝[编辑]

明成祖遷都北京、增置武衛百司、派鄭和下西洋,費用以億萬計,全由戶部尚書夏元吉籌措,他設立鹽務衙門,以鹽卡收稅,謹防貪官。

明人宋應星《野議·鹽政議》稱:“商之有本者,大抵屬秦、晉與徽郡三方之人。萬曆盛時,資本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而以三百萬充無妄費,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傭、橋梁、樓宇,當余五百萬,各商肥家潤身,使之不盡,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見其盛也。”其中利潤有40%以上用以課稅(一百萬兩)、建祠堂(三百萬兩)等方面,各商肥家潤身五百萬兩。

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9]成化年間,“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10]

萬曆四十五年,袁世振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淮南十綱取名為“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淮北十四綱取名為“天、杯、慶、壽、齊、南、嶽、帝、藻、光、輝、動、北、辰”,崇禎三年(1630年),更綱改名為“調、和、贊、化、育、羹、鼎、裕、鹽、梅”以及“恆、盈、豐、國、計、足、課、裕、官、家”。[11]

清朝[编辑]

清史稿》稱:“凡商有二,曰场商,主收盐;曰运商,主行盐。其总揽之者曰总商,主散商纳课。”

揚州鹽商以徽州人為主體,光緒《兩淮鹽法志》記載:自明嘉靖至清乾隆期間,在揚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80名,徽商獨佔60名。乾隆初年全国九大盐区行盐总数为五百四十万引,两淮额引是一百六十八万左右,占三分之一;两淮课银高达六百另七万两,约占全國總額七成以上[12]。《揚州畫舫錄》中曾經提到揚州鹽商奢靡之風氣,亢氏在揚州的小秦淮也建造了亢園,其“長裏許,……臨河造屋一百間,土人呼為百間房”[13]。鹽商亢氏在家鄉平陽府(今臨汾)建亢園,“園大十里,樹石池臺,幽深如通,間有婢媵出窺,皆吳中粧束也。……康熙中,長生殿傳奇出,命家伶演之,一切器用費鏹四十余萬。”[14]遇到乾隆南巡時更是舖張,“上買賣街前後寺觀皆為大廚房,以備上司百官司食飲。 ”。

乾隆三十三年,爆發两淮盐引案,纪晓岚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

道光三十年(1850年),两江总督陆建瀛行票盐法于淮南。道光時兩江總督兼兩淮鹽政陶澍上奏:“至商人辦鹽雖寓揚州,實非揚產,如西商、徽商皆向來業鹽,他省亦不乏人”。清代金安清在《水窗春囈》記載:道光十二年(1832年),因陶澍改綱鹽法為票鹽法,“揚商已窮困”。有一次,金安清拜訪扬州总商黄潆泰,早晨起来吃饭,饭桌上备有:“小碗十碗,各色点心皆备,粥亦有十余种。”金安清訝異其家“暴殄”,其家僕說:“这算得了什么,不过是待客惯例而已,如果真是礼遇客人,要远比这排场得多。”

清代的食盐贩私,“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5]包世臣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當時长江中下游各省私盐泛滥,“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16],“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17]

同治五年(1866年),两江总督李鸿章为籌備军费,责令票商捐款。

中華民國[编辑]

贵州有川盐古道,至近代还有“斗米换斤盐,斤盐吃一年”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继续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分为盐务、盐业两个系统,盐务指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盐业指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地方各级盐业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为盐业系统中最高机构,中央未设独立的盐务机构。地方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盐务、盐业系统。地方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掌握计划调拨、市场监管权、食盐经营权,形成了食盐的封闭流通体系。食盐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分配生产计划,产品不得自主进入市场。[18]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食盐的重要性下降,食盐专营制度的必要性也日趋微弱。但在1990年代,为消除碘缺乏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规定食盐中必须加碘。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采取政府定价。随后,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出台盐业管理条例。此后中国食盐专营的法律依据均源于此。盐务、盐业系统由此继续维持食盐专营制度。[18]

2001年起,到2014年改革方案之前,先后有6个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夭折,原因都是盐务、盐业系统的反对。这6个夭折的方案分别是:国家经贸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盐办提出的方案、国家审计署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国家发改委经贸流通司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组成的盐业体制改革小组提出的方案。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0号令公布,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制度。2014年10月29日,中国盐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披露,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上通过,并且已经完成各部委意见征求,预计2016年将废止食盐专营制度,2017年起全面按新方案实行。中国延续2600多年的食盐专营制度有望走入历史。[18]

此次盐业体制改革后,各级盐务管理局可能会被撤消,监管权移交食药监部门。各级盐业公司可能会保留,但要转型。盐业体制改革如果成功,食盐市场放开,则省级、市级盐业公司有可能被架空,食盐生产企业仅需同县级盐业公司合作来经销产品。[18]

參考[编辑]

注釋[编辑]

  1. ^ 宿沙氏是位於山東半島一個部落的酋長,古籍中有稱他是炎帝,或說他是黃帝的大臣,《太平御覽》稱他是春秋時代的“齊靈公臣”。
  2. ^ 管子·海王》
  3. ^ 《史记·齐太公世家》
  4. ^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5.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乙酉
  6. ^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十一
  7. ^ 《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8. ^ 《永乐大典》卷二六一0,《南台备要·蔑言盐法》
  9. ^ 《明实录·代宗实录》景泰三年六月
  10. ^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九月
  11. ^ 畢自嚴〈覆兩淮鹽臺張養更綱疏〉:“……查昔年袁世振所立綱冊:淮南以聖、德、超、千、古、皇、風、扇、九、圍十字,編為十綱,以二十二萬引銷舊引,以五十萬七千二百六十二引派銷新引,又以新引四萬七千九百一十八引派銷食鹽。淮北以天、杯、慶、壽、齊、南、嶽、帝、藻、光、輝、動、北、辰十四字,編為十四綱,每歲以十五萬三千銷新引,以七萬銷舊引。此世振之綱冊也。今淮南十綱已盡,鹽臣擬以調、和、贊、化、育、羹、鼎、裕、鹽、梅十字繼之,以所查真正積引七十五萬□□一百四十五引,配行於調、和、贊三綱之內,新舊兼行,至化字綱,積引已完,即以二十二萬積引之窩,改行新引。……若夫淮北綱法,原應十四年而盡,今雖銷過十綱,而輝綱以下委不能行。蓋世振原議淮南十綱完後,即將積引之窩,代為淮北銷行新引,代納餘課。淮北每年專行積引二十一萬,計三年而淮北積引六十三萬始盡。今淮南重編積引,另自輸課,則不能為淮北銷行新引代納餘課者,勢也。淮北綱內既盡屬積引,若不另派新引,則歲課無資,委應重編綱冊,新舊搭配,庶於額課無損。今鹽臣仍倣世振之法,以六十三萬舊窩,派配新引,仍編十綱,為恆、盈、豐、國、計、足、課、裕、天、家十字。……”(載氏著《度支奏議》,卷三〈山東司〉,收入《續修四庫全書》,第487冊)
  12. ^ 孙鼎臣《论盐上》,《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三
  13. ^ 李斗《揚州畫舫錄》卷九
  14. ^ 梁恭辰《池上草堂筆記》
  15. ^ 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制度》,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6. ^ 师懿德:《奏陈获江北盐枭始末折》,《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2辑
  17. ^ 包世臣:《庚辰杂著五》,《安吴四种》卷三,嘉庆二十四年著文
  18. ^ 18.0 18.1 18.2 18.3 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制度 已实行2,600年,凤凰网,2014-11-20. [2014-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