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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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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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 → 十三届 → 十四届 |
国务院组成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內閣组成单位,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其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其行政首长一般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现行《宪法》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国务院组织法》则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设置程序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行政首长产生程序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组成部门沿革
[编辑]参见:
第一届
[编辑]根据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由原先政務院的三十個部委,增加至三十五個。並撤銷了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等四個專門委員會。
第一届国务院组成部门(35个,1954年至1959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設委员会、财政部、地質部、农业部、糧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重工業部、林业部、纺织工业部、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燃料工业部、建築工程部、地方工業部、輕工業部、水利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國家體委、國家僑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內務部 |
第二届
[编辑]- 根據1959年4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屆國務院由原先1954年組成的三十五個部委,增加至三十八個部委。其中,根據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議案,決定撤銷司法部、監察部,司法部的職能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監察部的職能改由中共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行使。
- 撤銷的部門:司法部、監察部、高等教育部、重工业部
- 新增的部門: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水產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石油工業部、煤炭工業部
第二届国务院组成部门(38个,1959年至1964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設委员会、财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水產部、糧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冶金工业部、化學工業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林業部、農業部、農墾部、水利电力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國家體委、國家僑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內務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 |
第三届
[编辑]- 根据1965年1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先1959年的38个增至49个。
- 撤销的部门:无
- 新设的部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第八机械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物资管理部、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高等教育部
第三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9个,1965年至1970年)[註 1]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建委、农业部、农垦部、林业部、水产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第八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科委、高等教育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体委、国家侨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 |
其它 | 内务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物资管理部 |
第四届
[编辑]根據1975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屆國務院由原先1970年組成的十八個部委,增加至二十九個部委。撤銷的部門:科教組、文化組、對外貿易部、燃料化學工業部
新增的部門:第二機械工業部、第三機械工業部、第四機械工業部、第五機械工業部、第六機械工業部、第七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石油化學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文化部、教育部、國家體委
第四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9个,1975年至1978年)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 | 国防部 |
外交 | 外交部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 |
经济、工業 | 国家计划委员会、國家基建委員會、财政部、农林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冶金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化工部、水利电力部、轻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文化、教育 | 文化部、教育部 |
人口、健康 | 卫生部、國家體委 |
第五届
[编辑]第六届
[编辑]根据198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国务院组成部门最初45个,1986年12月2日兵器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合并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设立监察部,新华社转为事业单位,最终为44个。
第六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4个,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86年12月2日设立[1]) |
经济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地矿部、农牧渔业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冶金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国家体委;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86年12月2日撤销机械工业部与兵器工业部合并设立[2])、电子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国家教委(85年6月18日由“教育部”更名[3])、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86年1月20日由“广播电视部”更名[4])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七届
[编辑]根据1988年4月9日通过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政府机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撤销的部、委12个,新组建的部、委9个,保留的部、委、行、署32个,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委共计41个。
- 撤销的部、委12个: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电子工业部;
- 新组建的部、委9个: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物资部、能源部、建设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水利部和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七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1个,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地矿部、水利部、农业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冶金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和物资部、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教育与体育 |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国家体委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八届
[编辑]根据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拟撤销7个部,组建6个部、委,将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留保留34个部、委(含国务院办公厅),改组后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40个(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届国务院组成部门(40个,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地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外经贸部、体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工部、林业部 |
交通、通信 |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 |
科技、文化、教育与体育 |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电部、国家体委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劳动部、人事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九届
[编辑]根据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15个部委,组建的有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
*撤销15个部委,即撤销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邮电部、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中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撤销后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
- 组建4个部、委,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
- 更名3个部、委,即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第九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9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
交通 | 交通部、铁道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
第十届
[编辑]根据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商务部、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计28个[5]。
第十届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部门,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 |
领域 | 设置 |
国防、军事 | 国防部、国防科工委 |
外交 | 外交部 |
内政、公共安全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
司法、监察 | 司法部、监察部 |
经济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
交通 | 交通部、铁道部 |
科技、文化与教育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 |
民族、人口与健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
劳工、人事 |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其它 | 民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