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起草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国务院提请审议:2006年6月
  • 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紧急状态法》)
  • 一审:2006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二审:2007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三审:2007年8月24日-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审定[编辑]

本法原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全文共七章、62條、一萬多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4年後屢經修改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2006年6月24日召開第22次會議,開始審議該草案。條例將規管四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法,當中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規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備、及時公布疫情發布,但亦指明若訊息不利於應急工作,可獲豁免。草案亦提出,若傳媒擅自發布公共衛生、政府對應方案、或報道虛假等,一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將被罰款5至10萬元,該條例內容引起民間爭議。

法律内容[编辑]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