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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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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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布日期 | 2007年8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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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审定[编辑]
本法原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全文共七章、62條、一萬多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4年後屢經修改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2006年6月24日召開第22次會議,開始審議該草案。條例將規管四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法,當中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規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備、及時公布疫情發布,但亦指明若訊息不利於應急工作,可獲豁免。草案亦提出,若傳媒擅自發布公共衛生、政府對應方案、或報道虛假等,一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將被罰款5至10萬元,該條例內容引起民間爭議。
法律内容[编辑]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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